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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 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 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申辦及查詢 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常見免稅類型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本局主動核定免稅。如擁有多輛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向本局提出申請,選擇欲免稅的車輛。

2.身心障礙者有駕照無車輛,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

3.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得以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向本局申請免稅。

4.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5.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開徵差額稅款。

駕照情形
車輛所有人限制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限制

身障有駕照

本人有車:限以本人所有(免申報)
本人無車: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1.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開徵差額稅款。

2.以自用小客車為例,2401c.c.車輛之應納稅額為15,210元,免稅限額為11,230元,需補繳差額稅款3,980元。

3.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身障者有駕照

身障者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新聞專區

有駕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也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名下無車輛也可申請免徵牌照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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