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 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 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申辦及查詢 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常見免稅類型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本局主動核定免稅。如擁有多輛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向本局提出申請,選擇欲免稅的車輛。
2.身心障礙者有駕照無車輛,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
3.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得以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向本局申請免稅。
4.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5.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開徵差額稅款。
駕照情形
| 車輛所有人限制
|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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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有駕照 | 本人有車:限以本人所有(免申報) 本人無車: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 1.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開徵差額稅款。 2.以自用小客車為例,2401c.c.車輛之應納稅額為15,210元,免稅限額為11,230元,需補繳差額稅款3,980元。 3.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
身障者有駕照 | 身障者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
新聞專區
有駕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也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名下無車輛也可申請免徵牌照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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