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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名詞解釋
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
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劃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土地。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房屋稅自住房屋供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之房屋。
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之地段等級調整率,所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事項。
房屋現值依據核定單價、面積及地段等級調整率,並扣除折舊後,所計算之金額,作為房屋稅課稅標準。
合法登記之工廠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但排除補辦臨時登記及特定登記之工廠。
房屋稅籍編號房屋稅籍編號共計12碼,第1碼為大寫縣市別英文代號後面為阿拉伯數字,其中第2至5碼分別代表2碼區別及2碼里別。1戶房屋原則編配1個房屋稅籍編號,房屋之戶數,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地政機關核發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登記者,以房屋可否獨立使用個別判定。
使用牌照稅停駛車輛因故暫不使用,經監理機關核准登記,期限最長一年。
復駛停駛車輛恢復使用。
繳銷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或使用目的不同(如自用→營業、營業→自用)或車輛長期停止使用,經監理機關核准登記。
逾檢註銷車輛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吊扣牌照因交通違規,經交通主管機關裁定暫時扣牌。
吊銷牌照牌照被交通主管機關裁定取消使用資格。
報廢車輛不堪使用,牌照繳回監理機關。
印花稅印花稅應稅憑證指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彙總繳納指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於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規定格式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繳納方式。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土地增值稅
公告土地現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按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再減去土地改良費的總額。
物價指數調整為了確切計算自然漲價之數額以免按表面上之漲價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改良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改良費用有以下幾種:

1.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2.土地重劃費用。

3.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契稅
契稅標準價格

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

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欠稅稅捐保全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又未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時,稅捐機關就義務人名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如監理站、地政事務所)不得辦理過戶或變更登記,欠稅金額超過一定金額時,甚至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將義務人或負責人限制出境。
行政執行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超過三十日,又未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並提供相當擔保時,稅捐機關依法將相關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全國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如強制扣取存款、薪水、拍賣或變賣名下財產),直到欠稅繳清為止。
退稅抵欠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前,須先清查義務人於全國各地欠稅情形,若有欠稅(不限同一機關)應先辦理抵繳,確認已無欠稅後,再將退稅款或抵繳後剩餘款退還並通知義務人。
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行政權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除「行政訴訟」和「訴願」外,還包括其他救濟程序,例如訴願的先行程序、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程序等,範圍比「行政爭訟」較廣泛。
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為了處理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所作成單方的、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行為。

例如:醫生因為有精神疾病,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再執行業務,而廢止其執業執照,主管機關所為廢止執業執照的行為,即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