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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公益社團或財團,及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舉辦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扣除不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20之費用後,餘款全作為救災或勞軍使用。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