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 | 課稅範圍 | 開徵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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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人
-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之使用權人。
- 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5月1日 | 5月31日 |
房屋稅稅率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本市現行徵收率(自113年7月1日施行) |
持有戶數(註1) | 稅率 |
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3戶 | 1.2% | 3戶以內 | 1.2%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 | 1戶 | 1% |
公益出租人出租 | 1.2% | 不限 | 1.2% |
非自住 | 第2目: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2.4% | 4戶以內 | 1.5% |
5~6戶 | 2.0% |
7戶以上 | 2.4% |
第3目: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 | 2年內 | 2%~3.6% | 1年以內 | 2.0% |
超過1年 2年以內 | 2.4% |
超過2年 | 2%~4.8% | 超過2年 4年以內 | 3.6% |
超過4年 5年以內 | 4.2% |
超過 5年 | 4.8% |
第4目: 其他住家用房屋 | 2%~4.8% | 2戶以內 | 3.2% |
3~4戶 | 3.8% |
5~6戶 | 4.2% |
7戶以上 | 4.8% |
第5目: 不納入上述計算戶數房屋(註2) | 符合第2目:1.5% |
符合第3或4目:2% |
非住家用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 3%~5% | 3%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 1.5%~2.5% | 2% |
註1:自住房屋係以家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計算戶數;非自住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應稅房屋計算戶數。
註2:不納入上述計算戶數房屋類型如下
(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四)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五)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六)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七)公同共有房屋。
(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十一)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104年至113年房屋稅徵收率
財政部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
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情形
財政部公告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辦理期間 | 辦理稅務事項提要 |
房屋稅稅務事項提要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 房屋稅課稅所期間 |
2月末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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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以前
| 當年期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之申報期限,逾期申報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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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5月31日
| 房屋稅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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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 |
房屋稅罰則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
| 逾期繳納自本日起每3日加計1%滯納金,最高加至 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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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房屋稅籍因而發生漏稅,經查獲或經人檢舉。
| 除責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