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16-969查詢。
房屋稅災害減免
損失情形 | 1.受災毀損房屋面積占整棟房屋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受災毀損房屋面積占整棟房屋面積3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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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申請期限:當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 稅捐減免:房屋稅全免或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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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 本局及中壢、大溪、楊梅及蘆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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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1.申請書表 (線上申辦) 2.有關照片或相關文件 3.如屬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公務機關、造構工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有關機關(以上任一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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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減免 | 1.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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