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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行車執照地址登記為桃園市者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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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