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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61號令

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財政部114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40450356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部分 連結

懶人包

違章類型
違反法規
裁處情形

首次查獲(1年內)

第2次以後(1年內)
故意違規
逾期未繳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0.3倍
0.3倍(最高0.9倍)
0.6倍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0.6倍
1.2倍
2倍
未領牌/牌照逾期使用牌照稅法第29、30條

0.3倍

(裁罰前補稅為0.1倍)

0.6倍

(裁罰前補稅為0.3倍)

1倍

(裁罰前補稅為0.5倍)

牌照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0.6倍
1.2倍
2倍(上限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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