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61號令
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財政部114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40450356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部分 連結
懶人包
違章類型 | 違反法規 | 裁處情形 |
首次查獲(1年內) | 第2次以後(1年內) | 故意違規 |
逾期未繳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0.3倍 | 0.3倍(最高0.9倍) | 0.6倍 |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0.6倍 | 1.2倍 | 2倍 |
| 未領牌/牌照逾期 | 使用牌照稅法第29、30條 | 0.3倍 (裁罰前補稅為0.1倍) | 0.6倍 (裁罰前補稅為0.3倍) | 1倍 (裁罰前補稅為0.5倍) |
| 牌照轉賣或移用 |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 0.6倍 | 1.2倍 | 2倍(上限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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