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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再放寬!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劉小姐來電詢問,身心障礙者(兒子)沒有駕照,他的戶籍地址與自己的戶籍地址不同,但與行車執照上的車籍地址相同,可以用自己的車申請免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總統1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自115年1月30日起,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的行車執照地址與身障者的戶籍地址相同時,也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劉小姐所有的車輛車籍地址與兒子的戶籍地址相同,該車輛供身障者使用,依前揭規定,自115年1月30日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符合條件會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1位身障者可以申請1部車輛,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車輛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萬1,230元)為限。


如民眾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