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延期/分期繳納稅捐?
答:
(一)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申請,且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經本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者,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惟如有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本局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辦理產權移轉或過戶、異動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額。
二、如何申請延期/分期繳納稅捐?
答:
應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向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應檢附的資料,說明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者,填寫本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書(天災、事變或經濟弱勢),並檢具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相關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影印本。
(二)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且增加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1 萬5 千元以上者,或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三)個人被補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200 萬元以上,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者,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寫本市地方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申請書(補徵鉅額稅捐),並檢附原繳款書。
(四)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寫本市地方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申請書(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並檢附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證明文件。
三、我有符合延期/分期繳納申請資格嗎?
答: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有一定的資格條件限制,有關適用稅目、要件及應附文件,依申請事由區分如下:
(一)天災、事變或經濟弱勢(延期或分期)
(二)補徵鉅額稅捐(加計利息分期)
(三)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加計利息分期)
(四)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延期或分期)
四、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利息如何計算?是否須提供擔保?
答:
(一)計算方式
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二)提供擔保情形
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本局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五、如果沒有如期繳納分期應繳稅款,會怎麼樣?
答:
(一)原則:發單通知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本局會依本法第27 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房屋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房屋稅稅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原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 年5 月30 日,經申請核准分4期繳納稅款,各期金額均為1萬元,嗣逾期未繳納第2期稅款(分期繳納期間為112 年7月1日至同年月30日),本局會就未繳清稅款3萬元及自112年5月31日至同年7月30日止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倘逾期仍未繳納,會另就未繳清稅款3萬元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例外:
納稅義務人如在本局依本法第27 條規定一次發單繳款書送達前,已持該稅單繳納逾期稅款,並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可繼續分期繳納。
舉例說明:
上開案例之納稅義務人於本局填發繳款書送達前,已於112年8月7日繳納第2期稅款1萬元及因逾分期繳納限繳日(同年7月30日,繳納期限遇假日順延至同年8月1日)3日加徵1%滯納金後,得繼續就賸餘期數按原核准分期繳納期間繳納。
六、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否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答:
(一)納稅義務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反之,如為不同事由,納稅義務人得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二)舉例:甲君經本局核定補徵房屋稅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並以補徵鉅額稅捐為由,申請核准分24期(每期20 萬元)繳納在案。嗣繳納16 期後甲君失業並領取失業給付,得就該未繳清稅款160 萬元再申請分期繳納,但因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爰扣除已經過16個月,最長僅得再申請分20期繳納,每期應繳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