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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水利用地部分供公共設施使用,如何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服務科

陳先生有一筆水利用地,部分供水圳、灌溉、排水等公共設施使用,不知道有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土地稅法第39之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水利用地屬農業用地的範圍,部分供水圳、灌溉、排水等設施使用應先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出售時向區公所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向區公所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請民眾不要混淆。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