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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R CODE掃描,一次搞懂供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何取得用地證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服務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必須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以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說明,桃園市現行道路管養分工,市道、區道之編號道路及寬度15公尺以上道路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負責,寬度15公尺以下道路由「本市各區公所」負責。舉例說明:民眾若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所在地在大園區,無道路編號,且現況為15公尺以下市區道路,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即是向大園區公所(工務課)申請核發。


為解決民眾疑義及困擾,該局網站設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專區」說明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法規及申辦流程,民眾可掃描下方圖示QR CODE,專區均有詳細資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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