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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請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

  • 發布單位:服務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8月12日會同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民眾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應依據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

該局說明,依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前揭「需用土地人證明」,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即可檢具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證明書如逾有效期限(8個月),或有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則須重新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經依修正後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若將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須負擔前手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