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繳稅方式說明
信用卡繳稅
發布單位:
服務科
分 類:
各項繳稅方式說明
發布日期:
111-01-01
詳細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房屋稅、印花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 稅、特別稅及臨時稅。
(二)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大額憑證及娛樂稅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三)違章罰鍰:各稅。
(四)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五)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二、繳納稅款截止時間:
除印花稅彙總繳納案件為自動報繳期限當日24時、大額憑證案件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及娛樂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外;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三、適用對象:
不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但申報自繳稅款除外)
四、繳納方式: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安全驗證碼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該筆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五、轉帳繳納證明:
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繳納之次三營業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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