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財政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0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欠繳稅款之車輛除責令補繳欠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最高0.9倍),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