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之土地,免向本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本局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逕行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