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淺談兩岸條例修正重點
作者: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副處長李志強
為建講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層級化保護體系,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及兩岸關係條例,本次解析「兩岸關係條例」修正重點:
一、防範關鍵技術外流
修正第9 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此還包括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 年者。凡具有前述身分者,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依本法第91 條規定,處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避免陸資非法投資
(一)為避免陸資繞道對臺投資,〈兩岸條例〉第40 條之1 增訂中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並修正陸資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另提高罰則,〈兩岸條例〉第93 條之2 明文,違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二)為防止掛名投資,〈兩岸條例〉第93 條之1 增訂禁止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
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使用。違者,由主管機關處12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摘錄自法務部調查局 清流雙月刊112年3月號第11頁至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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