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以政府保有資訊對人民公開為原則,於例外有該當於限制事由時始得不予公開,涉及個人隱私之個人資訊即為其所規定之限制公開事由之一;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則是對公務機關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加以規範,原則上對本人公開並限制其對第三人提供。本人就其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權利時,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