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行政機關首長A員為幫助特定營造公司得標,洩漏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與該標案歷年之標比資料並收取回扣,造成廠商不公平競爭。A員行為除有損官箴,也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的信賴,損及國家法益。
案經法院審理依洩密、貪污等罪判處5月到7年6月不等刑期,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0年、褫奪公權5年。
【相關法令】
1、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3、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宣導事項】
1、 掌握機關人員風紀狀況及操守:
針對與廠商關係密切之承辦人員,除適時瞭解其經辦業務或主辦採購案件適法性外,並應責成單位主管落實平時考核機制,掌握其工作進度及日常生活現況,機先預防違常情事發生。
2、 強化法紀教育宣導:
透過辦理法治教育講習,宣導政府採購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以強化機關人員法治素養,避免違法事件再度發生。
3、 辦理業務往來廠商之企業誠信座談:
強化與機關有業務往來廠商之企業誠信理念,可透過辦理企業誠信座談會,深化企業廠商廉潔觀念,使其瞭解行賄罪之嚴重性,建立貪污零容忍之全民反貪意識,透過大眾抵制公務員不法索賄,並鼓勵廠商挺身檢舉,共同維護清廉環境。
4、 鼓勵檢舉不法情事:
目前法務部擬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意旨在於當民間私部門及政府公部門發生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時揭弊者挺身而出後對其的權益保障,以鼓勵檢舉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