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機關A擔任技士期間,負責審核許可證之申請、辦理各項專案稽查及稽查事業等業務,竟以公務電子信箱及LINE通訊軟體洩漏稽查事業名單、稽查時間、結果及轄區分工等予業者B,並收取賄賂,再由B通知已排定稽查之業者,俾於稽查前以預先減量生產或改變製程等不法方式通過檢驗。
案經法院審理,A技士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相關法令】
1、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宣導事項】
1、建立稽查人員轄區輪調制度:
稽查人員若長期辦理特定轄區稽查業務,容易與轄區內業者互為熟稔往來熱絡,出現放水或洩密等不法情事,適時地辦理轄區輪調可降低貪瀆不法情事之發生,讓稽查業務更公開透明。
2、 強化機關同仁法紀教育宣導:
透過辦理法治教育講習,宣導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並輔以實務案例宣導,以強化機關人員法治素養,避免違法事件再度發生。
3、 辦理業務往來廠商企業誠信座談:
強化與機關有業務往來廠商之企業誠信理念,可透過辦理企業誠信座談會,深化企業廠商廉潔觀念,使其瞭解行賄罪之嚴重性,建立貪污零容忍之全民反貪意識,透過大眾抵制公務員不法索賄,並鼓勵廠商挺身檢舉,共同維護清廉環境。
4、掌握機關人員風紀狀況及操守:
針對與業者關係密切之稽查人員,除適時瞭解其經辦業務或適法性外,並應責成單位主管落實平時考核或稽查案件複查機制,掌握其工作進度及日常生活現況,機先預防違常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