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機關A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遂透過不知情友人介紹認識暴力討債集團首腦,雙方約定若A介紹有貸款需求客戶,即可獲取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暴力討債集團首腦還要求A提供協助,由A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知識聯網帳號查詢個人資料,待A蒐集資料完備後,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程式)提供給暴力討債集團使用。
案經法院審理,認A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相關法令】
1、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 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宣導事項】
1、 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機關資訊系統查詢稽核作業:
為確保公務機關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防止濫用或侵害個人資料隱私,避免衍生違(法)紀案件,各公務機關應落實管理維護與加強抽查稽核,倘有發現異常查詢或管理缺失等情形,應迅速調查釐清,即時改善,針對已生洩密之情事,迅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同時追究違失人員相關責任,並將缺失單位列為資安稽核重點對象。
2、 加強法紀教育與實施多元宣導:
積極運用適當之集(機)會,教育同仁恪遵保密義務,避免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並將違(法)紀案例彙編成教材宣導,俾深植同仁法治觀念,強化職場倫理;另,適度利用內部信息網絡廣泛宣傳保密規定、法律責任和機密維護作為,提高公務人員保密意識,並於各項資訊系統加註警語,提醒同仁須嚴格遵守,以降低洩密風險。
3、 適時辦理職期輪調作業:
對於久任一職之同仁,配合風紀情報實施預防性職務調整,避免同仁與轄內業者長期不當接觸,致因人情包袱或利益誘惑衍生廉政風險,以杜類似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