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縣市地方法院資訊室操作員A(下稱A員),2022年間經辦顯示器採購案,底價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卻向有意投標的甲廠商洩漏採購細節,在公開招標前多次與甲廠商討論採購規格及商品規範,再以兩人討論之內容作成採購規範,由甲廠商聯合乙、丙公司假投標,以略低於底價15萬元順利得標。
案經接獲檢舉偵辦,法院審理認為A員利用職務之便洩密,依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支付公庫15萬元;甲、乙、丙3人以詐術妨害投標,嚴重影響政府採購制度公正,依妨害投標罪分別判處3至6個月徒刑,並各應支付公庫8至15萬元,均緩刑2年;3家公司也被依妨害投標罪分處罰金10至12萬元。
【相關法令】
1.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宣導事項】
1、 建立採購人員職務輪調制度:
機關經辦採購人員久居一職,容易與廠商互為熟稔往來熱絡,出現對廠商放水或洩密等不法情事,適時的職務輪調可降低貪瀆不法情事之發生,讓採購作業透明公開。
2、 強化法紀教育宣導:
透過辦理法治教育講習,宣導政府採購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以強化機關人員法治素養,避免違法事件再度發生。
3、 辦理業務往來廠商之企業誠信座談:
強化與機關有業務往來廠商之企業誠信理念,可透過辦理企業誠信座談會,深化企業廠商廉潔觀念,使其瞭解行賄罪之嚴重性,建立貪污零容忍之全民反貪意識,透過大眾抵制公員不法索賄,並鼓勵廠商挺身檢舉,共同維護清廉環境。
4、 掌握機關人員風紀狀況及操守:
針對與廠商關係密切之承辦人員,除適時瞭解其經辦業務或主辦採購案件適法性外,並應責成單位主管落實平時考核機制,掌握其工作進度及日常生活現況,機先預防違常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