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退稅原因:撤銷退稅
案例
王先生與劉小姐原於106年1月20日訂立買賣契約移轉座落桃園市桃園區○○段○地號土地,並於106年2月5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惟繳納已核定之土地增值稅額新臺幣3萬6,789元後,在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因買賣雙方意見不合,欲解除土地買賣契約,應如何辦理退稅?可退還多少稅額?
案例說明
- 如何辦理退稅:
(1)雙方合意申報案件,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銷。
(2)填寫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1份,雙方印章應與原申報書印章相同。
(3)檢附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1份及契約書正本1份。
(4)若要直撥退稅,另檢附納稅義務人存摺影本1份
(5)以線上申辦或郵寄或親至本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退稅。 - 可退還多少稅額:可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新臺幣3萬6,789元。
- 受理申請後14日函復核定結果,退稅支票或直撥退稅另案知。
B.退稅原因:重溢繳退稅
案例
吳小姐於106年3月21日訂立買賣契約移轉座落桃園市桃園區○○段○地號土地,並於106年4月7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土地增值稅稅額為新臺幣4萬5,321,惟不慎重覆繳納該稅額2次共9萬642元,應如何辦理退稅?可退還多少稅額?
案例說明
- 如何辦理退稅:
(1)填寫重溢繳退稅申請書1份。
(2)檢附重複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1份。
(3)若要直撥退稅,另檢附納稅義務人存摺影本1份。
(4) 以線上申辦或郵寄或親至本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退稅。 - 可退還多少稅額:可退還重複繳納之稅額新臺幣4萬5,321元。
- 受理申請後14日函復核定結果,退稅支票或直撥退稅另案知。
C.退稅原因: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案例
105年2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王太太106年3月看中三棟房子,想自其中選1棟,這三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土地增值稅額?
案例說明
- 甲屋(土地現值500萬元):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
= 500萬 - ( 450萬 - 50萬)
=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甲屋,原來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可全數退回 - 乙屋(土地現值430萬元):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
= 430萬 -( 450萬 - 50萬 )
=A(3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30萬
結論:購買乙屋,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30萬元 - 丙屋(土地現值390萬元):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
= 390萬 -( 450萬 - 50萬 )
=A(-10萬)
A≦0
結論:購買丙屋,則不符合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