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手續:權利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不動產時,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應附證明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