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申報: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
二、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自111年1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不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
三、短匿報: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