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 二、符合撤回契稅申報者,應速檢附以下文件向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 (一)撤回申報申請書 (二)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 (三)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或原核發免稅證明書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