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核定契價×適用稅率。核定契價=(房屋應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例外:領買、標購、或拍賣價格小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核定契價。 二、不動產交換,交換一方標準價格超過另一方標準價格時,其差額部分按買賣或贈與稅率計課,等值部分按交換稅率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