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契稅申報書及其他稽徵機關視審核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證明文件外
一、一般案件:
(一)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0.1%)1份。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二、其他案件: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該政府機關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