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地價稅,除繳納應納稅額外,自111年1月1日起,按規定是每超過3天,依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天,加徵至10%為止;但如仍未繳稅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檢具送達回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