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田賦徵收由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理,但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 2.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同:(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3)依法限制建築(4)依法不能建築(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