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納稅義務人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如甲君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自114年期起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於114年3月25日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自115年期起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