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無出租及營業,供委託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自住房屋合計3戶以內,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