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2月1日立契將A屋賣給乙君,並於114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還登記在甲君名下,114年期應由甲君繳納全年期房屋稅;如114年2月28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在乙君名下,114年期應由乙君繳納全年期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