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移轉取得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無出租及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房屋稅率。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或至本(分)局臨櫃、郵寄或傳真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多多利用本局網站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