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如您有2間以上的房屋,且有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即可申請第2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舉例來說,A名下2間房屋,皆未出租或營業,其中一間是由A本人設立戶籍,且已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一間是由A的配偶及未成年女兒設立戶籍,因受1處規定的限制,所以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112年9月22日前,A的女兒年滿18歲,且原本已由A的配偶及女兒設立戶籍的房屋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關要件,於112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自112年起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