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報停、繳銷、註銷之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法應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應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例如陳先生所有1輛2,399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稅額11,230元,於113年9月1日因未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並於113年11月15日經查獲停放停車格,若車主未繳納113年使用牌照稅且在1年內第1次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補徵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15日使用牌照稅9,817元外【(11,230x244/366)+(11,230*76/366)=7,486+2,331=9,817】,還會被處3,644元罰鍰【(7,486x0.3)+(2,331x0.6)】。
稅務局提醒,所稱「使用」除了動態行駛外,車輛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及路邊違規等,也是使用公共道路的形式;為確保自身權益,愛車的您,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注意報停、繳銷、註銷的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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