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民眾如有非都市土地符合以上規定,例如做國道、省道、市道等使用,可檢附移轉土地之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再於向稅務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具該證明書申請免稅,民眾可先行以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輸入地號查詢,上下左右移動頁面,即可知道道路種類。
該局提醒民眾,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日後若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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