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繼承的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各繼承人應有持分,若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若經全體繼承人達成和解,乃是基於雙方達成協議所書立,屬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具有契約性質。因此,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若部分繼承人將法院書立之和解筆錄其中1份,持向主管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兄妹2人共同繼承1筆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繼承人甲應有持分為5分之3、乙為5分之2。若甲持和解筆錄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甲應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並非僅就自己持分5分之3部分貼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