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持有一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出租予他人作屠宰場使用,是否可續課徵田賦?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自行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土地出租與他人設置屠宰場使用,雖屠宰場列為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惟因其係從事畜禽之屠宰、解體與分裝之次級加工行業,且具有營利性質,已非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無徵收田賦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該屠宰場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農業區,並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自當年度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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