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因出國或車輛故障損壞無法修復等因素長期不使用車輛,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停駛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採按日計徵,長期不使用車輛,可持汽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及身分證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牌照稅將計算至停駛前1日,如果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辦理退稅。
舉例說明,林先生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工作關係經常至國外出差,長期未使用車輛,在113年6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所以只需繳納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使用牌照稅2,956元,停駛期間11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使用牌照稅就可以節省下來。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車輛停駛後,就不可以再將車開上路,也不可以停放在公路旁或收費停車格等地方,如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要恢復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以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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