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名下如有不使用的車輛,請車主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停、繳銷或報廢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上述車籍異動登記前一日。如有溢繳,可申請退稅。如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日後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責令補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廢棄之車輛雖已交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理業者代為處理,但車牌仍須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否則懸掛車牌於其他車輛行駛經查獲會受罰。因此車輛如未辦妥報停、繳銷或報廢牌照等手續,依法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直至車主辦妥相關手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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