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公司會計相關部門的黃小姐來電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寄來的執行命令,要求公司將某職員每月薪資扣押三分之一以繳納欠稅,是否應配合辦理?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債權之執行命令時,必須積極依限辦理,否則可能會影響公司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有給付薪資義務,王先生對甲公司取得薪資債權,因王先生有欠稅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公司應給付給王先生之薪資(不包括已發放之薪資),以抵償欠稅,則甲公司必須配合辦理。又若甲公司收到扣薪命令時,王先生已離職,甲公司需即時以書面向執行分署提出異議,聲明已無薪資給付義務,無法交付扣押款項。
如公司(行號)或企業在收到扣薪執行命令,發現公司職員已經離職或有其他原因無法配合辦理扣薪執行命令所載事項時,務必即時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若未提出異議,亦未配合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對該公司(行號)或企業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稅務局提醒切勿輕忽,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