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實際作農業使用者,可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徵收田賦(目前停徵),惟經相關單位通報或查獲,土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改作其他用途,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君有一塊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徵收田賦,112年度中已鋪設水泥、搭建未經核准之建物或濫倒廢棄物等樣態,致未作農業使用,應自次年(113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已改課地價稅的農業用地,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可申請回復課徵田賦,且不受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必需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期限之限制,也就是只要113年底前恢復農業使用並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會同相關單位勘查認定,符合農業用地使用者,113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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