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陳先生向稅捐機關反映,他出國2年多,近日回到家鄉,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表示自己是位身心障礙者,之前有向稅捐機關申請身障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還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規定,自108年6月19日起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身心障礙者逕為遷出登記之日起恢復課稅,但只要入境辦妥戶籍遷入登記,即可依規定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溯及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免徵;但車輛如屬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則自申請之日起免徵。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身心障礙者如出境,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回國後請儘速到戶政機關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並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