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定明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主動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始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開始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舉例來說,如李先生所有之房屋原本出租給他人作早餐店使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在113年底因租約到期,收回自己居住並設有戶籍符合自住規定之要件,應在114年3月22日(當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3月24日)以前,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114年即可適用較低的自住住家用稅率。又如,甲工廠所有房屋原未辦工廠登記,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114年初完成工廠登記,則該公司亦應在114年3月22日(當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3月24日)以前申報減免,經核准才可自114年起適用營業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中,如為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為不納入差別稅率戶數計算之類型房屋(如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等),納稅義務人也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主動申報,以適用較低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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