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一筆土地正在興建廠房,建廠前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使用計畫書圖,可以於建廠期間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持有規劃作工業使用之土地,即使還在建廠期間,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及範圍使用,無論該土地為自有自用或出租予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先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單一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申請時則必須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欄載明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如依法需先取得者)等證明文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於建廠期間如經核准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完成後,該土地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做「生產事業用地」,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當年9月22日)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核准函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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