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的營業人或舉辦人,無論是演唱會、粉絲見面會、技藝表演等,若有對外售票或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均需在活動舉辦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手續。
稅務局說明,臨時舉辦的各種有價娛樂活動,其營業人或演出人必須在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納稅保證手續。自行印製票券者,應按順序編號,標明價格並含「代徵娛樂稅」字樣,申請每5日驗印核發一次。使用電子計算機出售票券者,或委託代售票券業者銷售票券,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可者,免再辦理人工驗印。此外,營業人或演出人須在活動結束後10日內辦理剩餘票券的繳銷手續,並據實申報娛樂稅。
該局補充說明,針對舉辦文化藝術類活動的業者,若活動符合文化部的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向文化部申請娛樂稅減半徵收及免徵營業稅之許可,另外,活動於本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可再享娛樂稅減半課徵優惠。
該局提醒,如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此外,未依規定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需追繳稅款外,還將面臨應納稅額5倍至10倍的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罰則相當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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