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市區街頭巷尾常見的夾娃娃機,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開業前記得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遭查獲違反娛樂稅法規定而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該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即使只擺設1台,仍需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否則一旦被查獲或檢舉,不僅要被追繳稅款,還有可能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稅務機關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欲經營夾娃娃機店者,務必事先向營業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已開業卻尚未辦理前項手續者,請即刻辦理,在未經查獲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還要被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如果對於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