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新制將於1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讓同一房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財政部於113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並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本市「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刻正依法制程序訂定中,如有最新消息將會公告稅務局網站。
依財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113年7月1日起,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您,如您的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記得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使用,也請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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