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近日申報移轉土地,接獲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來電輔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表示很貼心。
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先生移轉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要申請此類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需先檢附移轉土地之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再檢具該證明書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鑒於此項免稅優惠係110年6月23日修法新增,為顧及民眾權益又囿於稽徵人力有限下,該局運用流程自動化機器人作業,自112年10月起普篩出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於受理申報時,及時進行輔導,以保民眾權益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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