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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為交通用地作農路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取得道路主管機關證明,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服務科

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該道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移轉時可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之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情形,移轉時可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上述農路如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具公共設施性質,在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得逕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無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貼心提醒,土地坐落在桃園轄區,民眾如不清楚道路主管機關為何,可至稅務局官網( https://tytax.tycg.gov.tw/ )「專區服務」項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專區」之「桃園市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聯絡窗口」查詢。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